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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1987年4月17日)   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族工作进人了新的历史时期。从理论到实践都有新的发展,是建国以来最好的时期之一。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将长期存在,民族工作是党和国家整个工作的组成部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党的各级组织和全党同志一定要提高对民族问题的认识,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发展当前的好形势,推动民族工作不断前进。   新时期民族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基本国策,紧密结合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实际,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进步、相互学习、共同致富出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发展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不断巩固社会主义的新型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切实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以及设在民族自治地方的所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要切实执行自治法和党的民族政策,充分尊重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照顾自治地方的经济权益,让利放权,支持和带动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密切联系和热情帮助少数民族,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不断巩固和加强各民族的大团结,是顺利进行四化建设和改革的保障,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共同理想,则是加强民族大团结的基础。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要对广大干部和群众经常地、深人地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教育;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民族观和民族政策、民族团结的教育;进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决维护祖国统一的教育,动员各族人民,同心同德地为把我国建设成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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