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济宁之窗 >> 法律频道 >> 中国法律 >> 行政法 >> 民政 >> 法律正文
   热门文章
 民商法典型案例
 刑法典型案例
 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无效民事行
 今年中考、高考考什么?
 扫一屋与扫天下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
 北京警民在什刹海冰面上救被遗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推荐文章
 2005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多选题汇
 对公款“挪而未用”应如何处理
 不予报销药费是否属于行政案件
 违法公证受害人能否提起行政诉
 城管执法 行政强制立法一碗水端
 男子用电线勒死女友后制造自杀
 第一枪未射中自动放弃本案是否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制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宪法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五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划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区划应保持稳定。必须变更时,应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原则,制订变更文案,逐 级上报审批。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三)自治州、县、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第五条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   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由依法批准设立各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变更行政区划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变更的理由,范围,隶属关系,政治经济情况,人口和面积数字,拟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地图,以及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的报告或意见等。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分级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在承办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根据情况分别同民族、人事、财政、外事、城乡建设、地名等有关部门联系洽商;在承办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   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完整的行政区划档案。 第九条  本规定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法律:

  • 下一篇法律:
  •   相关话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美利坚合众国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和法兰西共和国邮电国务秘书处邮电合作议定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和缅甸联邦政府宗教事务部关于中国佛牙舍利到缅甸供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鹏正式访问白俄罗斯共和国联合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吴学谦同西班牙外交大臣弗朗西斯科·费尔南德斯·奥
  •   网友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本站部分内容由用户或网友提供 济宁之窗不承担由于内容的合法性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
    如果您认为侵犯了您的权益 请来电或来函告知 本站将立刻停止使用
    Copyright © 2002-2006 济宁之窗 All Rights Reserved.
    Tell:2283611 2283612 服务 web@jnzc.net
    经营许可证:鲁B2-20031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