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济宁之窗 >> 法律频道 >> 中国法律 >> 行政法 >> 民政 >> 法律正文
   热门文章
 民商法典型案例
 刑法典型案例
 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无效民事行
 今年中考、高考考什么?
 扫一屋与扫天下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
 北京警民在什刹海冰面上救被遗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推荐文章
 2005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多选题汇
 对公款“挪而未用”应如何处理
 不予报销药费是否属于行政案件
 违法公证受害人能否提起行政诉
 城管执法 行政强制立法一碗水端
 男子用电线勒死女友后制造自杀
 第一枪未射中自动放弃本案是否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制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宪法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发布)   为统一全国之年节及纪念日放假起见,规定下列各项办法: 甲、属于全体者   一、新年 放假一日 一月一日   二、春节 放假三日 夏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   三、劳动节 放假一日 五月一日   四、国庆纪念日 放假二日 十月一日、二日 乙、属于部分人民节日,为了便于部分人民的群众活动,得放假半天,或只其中一部分人放假,其他一部分人得推代表参加庆祝。   一、妇女节(限于妇女) 三月八日   二、青年节(限于中等学校以上的学生) 五月四日   三、儿童节 六月一日   四、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限于军队及军事机关) 八月一日 丙、其他   一、凡属少数民族习惯之假日,由各少数民族集居地区之地方人民政府,斟酌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二、其他各种纪念节日如:二七纪念、五卅纪念、七七抗战纪念、八一五抗战胜利纪念①、九一八纪念、护士节、教师节、记者节等,均不必放假。   丁、凡属于全体之假日,如适逢星期日,应在次日补假。凡属于部分人民之假日,如适逢星期日,则不补假。 ----------   ①1951年8月13日政务院通告将“八-五抗战胜利纪念日”改为每年九月三日
法律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法律:

  • 下一篇法律:
  •   相关话题: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决定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法兰西和国全国工业产权局关于解决中法工业产权贸易争议的议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决定
  • 以身试法法不容——全国第一大税案警世录
  •   网友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本站部分内容由用户或网友提供 济宁之窗不承担由于内容的合法性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
    如果您认为侵犯了您的权益 请来电或来函告知 本站将立刻停止使用
    Copyright © 2002-2006 济宁之窗 All Rights Reserved.
    Tell:2283611 2283612 服务 web@jnzc.net
    经营许可证:鲁B2-20031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