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
|
商家
|
企业
|
房产
|
图库
|
真情交友
|
网友相册
|
建站通
|
分类广告
|
企业服务
|
免费空间
快讯
|
美食
|
开店
|
时尚
|
文学
|
笑话大全
|
动漫天地
|
同学录
|
网上商城
|
网络学院
|
申请邮箱
博客
|
人才
|
生活
|
法律
|
健康
|
文化频道
|
你问我答
|
留言板
|
二手市场
|
商业办公
|
邮箱登陆
您现在的位置:
济宁之窗
>>
法律频道
>>
中国法律
>>
行政法
>>
民政
>> 法律正文
热门文章
民商法典型案例
刑法典型案例
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无效民事行
今年中考、高考考什么?
扫一屋与扫天下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
北京警民在什刹海冰面上救被遗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推荐文章
2005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多选题汇
对公款“挪而未用”应如何处理
不予报销药费是否属于行政案件
违法公证受害人能否提起行政诉
城管执法 行政强制立法一碗水端
男子用电线勒死女友后制造自杀
第一枪未射中自动放弃本案是否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制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宪法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来源:
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一九八0年四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一九八0年六月四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了发扬革命烈士忘我牺牲的精神,教育人民为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英勇奋斗,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称为革命烈士,其家属称为革命烈士家属。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 (一)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二)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三)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四)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第四条 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 因战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军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 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以外的牺牲人员,如果事迹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也可以批准为革命烈士。 前款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现役军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其他人员为民政部。 第六条 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由民政部向革命烈士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搜集、整理、陈列著名革命烈士的遗物和斗争史料 ,编印《革命烈士英名录》,大力宣扬革命烈士的高尚品质。 第八条 革命烈士家属的抚恤,按照作战牺牲军人家属的有关抚恤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有关褒扬革命烈士的规定同本条例 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法律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发表评论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上一篇法律: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法律:
国务院关于更改僮族及僮族自治地方名称问题给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云南省人民委员会、广东省人民委员会的批复
相关话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古巴共和国贷款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革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桑给巴
赵希岑等不服漳州市芗城区民政局革命烈士褒扬金发放决定案
刘国础诉叶毓山合作创作歌乐山烈士群雕作品纠纷案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安置分散回乡 特等 一等革命残废军人暂行办法》
网友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我们
┊
广告业务
┊
联系方式
┊
隐私保护
┊
免责声明
┊
建议投诉
┊
友情链接
本站部分内容由用户或网友提供 济宁之窗不承担由于内容的合法性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
如果您认为侵犯了您的权益 请来电或来函告知 本站将立刻停止使用
Copyright © 2002-2006 济宁之窗 All Rights Reserved.
Tell:2283611 2283612 服务
web@jnzc.net
经营许可证:鲁B2-20031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