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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释放和安置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的方案的通知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一九八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中央、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关于释放和安置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的方案》现在, 先发给你们, 在中央、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公布后,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国务院认为:在当前形势下,继续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教育干部,群众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 如期完成任务。   宽释和安置工作全部完成以后, 请各省、市、自治区向党中央、国务院写出专题报告。       公安部关于释放和安置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的方案               (一九八二年一月三日)  一九七五年,遵守党中央的指示,宽大释放并转业安置了全部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近几年来,对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通过落实党的政策、平反冤假错案和采取减刑、假释、清理老病残等措施,陆续处理了一批,但还没有全面进行清理。   在目前情况下,继续宽大释放并转业安置在押的和留场就业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是十分必要的,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这样做,可以充分体现我国政治上的安定团结,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有利于争取台湾早日回归祖国。在国际上,也将产生良好影响。 一、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的范围   (1)现在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凡因历史罪行或主要因历史罪行被判处的,一律宽大释放,并给予公民权。因现行罪被判处,确有悔改表现需要减刑释放的,应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处理。   (2)现在劳改单位就业但没有转为正式职工的原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只要原是因历史罪行或主要因历史罪行被判处的, 应一律予以转业安置。没有公民权的,给予公民权。已经批准转为正式职工并已取得公民权的,应视为已经作了安置。 二、安置原则   (1)对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的人员,要通过各种渠道,尽量在社会上分散安置。有家的回家,有条件投靠亲友的,允许投靠亲友。当地政府、社队或亲属,应当欢迎他们回去,并积极做好安置工作:有劳动能力的,酌情安排适当的工作或劳动,也可自谋职业;无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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