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济宁之窗 >> 法律频道 >> 中国法律 >> 行政法 >> 民政 >> 法律正文
   热门文章
 民商法典型案例
 刑法典型案例
 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无效民事行
 今年中考、高考考什么?
 扫一屋与扫天下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
 北京警民在什刹海冰面上救被遗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推荐文章
 2005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多选题汇
 对公款“挪而未用”应如何处理
 不予报销药费是否属于行政案件
 违法公证受害人能否提起行政诉
 城管执法 行政强制立法一碗水端
 男子用电线勒死女友后制造自杀
 第一枪未射中自动放弃本案是否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制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宪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民政部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抚恤办法》的通知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1998年5月14日 法发[199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民政厅(局):   现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抚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抚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伤亡抚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民政机关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现行优抚法规、政策,根据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准确、及时办理司法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政治工作部门负责司法警察伤亡抚恤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政治工作部门,要做好伤亡抚恤的信访接待和政策宣传工作。关心伤亡司法警察及其家属的工作和生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力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政治工作部门,对伤亡司法警察的有关材料,应当严格管理,详细登记,按牺牲、病故、伤残分类建立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   (一)革命烈士;   (二)因公牺牲;   (三)病故。  第七条 司法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   (一)因执行审判、检察任务,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杀害或报复杀害的;   (二)因侦查犯罪活动,制止现行犯罪,追捕、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平息暴乱、骚乱,紧急处置重大治安事件壮烈牺牲;   (三)在(二)款行为中负伤后因伤死亡或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四)因维护社会治安,被犯罪分子杀害或报复杀害的;   (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及其他公民的合法财产而牺牲的;   (六)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被犯罪分子杀害或报复杀害的;   (七)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

[1] [2] [3] [4] [5] [6] 下一页  

法律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法律:

  • 下一篇法律:
  •   相关话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世界多极化和建立国际新秩序的联合声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关于自然保护交流与合作议定书及附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美利坚合众国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
  •   网友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本站部分内容由用户或网友提供 济宁之窗不承担由于内容的合法性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
    如果您认为侵犯了您的权益 请来电或来函告知 本站将立刻停止使用
    Copyright © 2002-2006 济宁之窗 All Rights Reserved.
    Tell:2283611 2283612 服务 web@jnzc.net
    经营许可证:鲁B2-20031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