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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城建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一九八一年二月十日,一九八一年三月十七日国务院批转)   国务院同意国家城建总局、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国家文物局、旅游总局《关于加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的报告》。希望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有关实施办法,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关于加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的报告   我国历史悠久,山河壮丽。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之多,为世界罕见。搞好风景名胜的保护管理工作,对于丰富人民的文化生活,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为“四化”建设服务,具有重要意义。“文化大革命”期间,不少风景名胜受到严重破坏,树木被砍伐,环境被污染,文物古迹被毁坏。有的游览胜地被长期占用,变成了禁区。粉碎“四人帮”之后,情况有所好转,许多地方重视了风景名胜的保护管理工作。但是,问题仍然很多。当前突出的问题是:风景名胜区没有划定范围,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不健全;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山取石、毁林垦荒、滥伐树木、污染环境等现象仍未停止;风景名胜区的维护、建设工作跟不上旅游发展的需要。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在一些游人集中的风景点,出现了一些单位及个人争抢地盘,搭棚设摊,推销商品的情况,把优美的游览胜地,变成了杂乱的市场。广大群众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再呼吁,要求加强对风景名胜的保护管理工作。我们认为,划定风景名胜的范围,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制订有关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加强风景名胜的保护管理工作已刻不容缓。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对全国风景资源进行调查,确定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和范围。   建议由各省、市、 自治区城建园林、 文物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力量,对各地的风景名胜资源分期分批进行调查,当前要首先对重点的风景名胜区进行调查,做出评价、鉴定, 确定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和范围。 对一些闻名中外、具有独特的自然和人文景观、规模较大的风景名胜区应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名单及其范围由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送国家城建总局审查汇总,报国务院批准。第一批申请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名单和范围,请各地于一九八一年九月以前报送。范围的划定要保持风景面貌完整,满足旅游需要,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为了保证风景名胜区不受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在风景名胜区的外围,还应根据需要划出一定的保护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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