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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第19号令 《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和2003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国家旅游局局长 何光暐 商 务 部 部 长 吕福源 二OO三年六月十二日 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旅游业对外开放,促进旅行社业发展,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有关入世承诺规定期限之前的过渡期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的旅行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设立外商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旅行社或者是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 (三)是本国(地区)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四)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先进的旅行社管理经验; (五)遵守中国法律及中国旅游业的有关法规。 第四条 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除应符合第三条第(一)、(三)、(四)、(五)款规定的条件外,第(二)款规定的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5亿美元以上。 第五条 外商控股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设立的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投资者符合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四)注册资本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方可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旅游度假区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西安5个城市设立控股或独资旅行社。 第八条 每个境外投资方申请设立外商控股或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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