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济宁之窗 >> 法律频道 >> 中国法律 >> 行政法 >> 旅游 >> 法律正文
   热门文章
 民商法典型案例
 刑法典型案例
 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无效民事行
 今年中考、高考考什么?
 扫一屋与扫天下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
 北京警民在什刹海冰面上救被遗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推荐文章
 2005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多选题汇
 对公款“挪而未用”应如何处理
 不予报销药费是否属于行政案件
 违法公证受害人能否提起行政诉
 城管执法 行政强制立法一碗水端
 男子用电线勒死女友后制造自杀
 第一枪未射中自动放弃本案是否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制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宪法
国家旅游局关于修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发布单位】国家旅游局   【发布文号】国家旅游局令第21号   【发布日期】2005-06-03   【生效日期】2005-07-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令第21号)   为了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有关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需要,促进导游员队伍建设,经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决定对《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订,自2005年7月3日起施行:   一、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行政部门组织设立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在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相应的工作。   二、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参加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获得最佳名次的导游人员,报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人员等级。一人多次获奖只能晋升一次,晋升的最高等级为高级。 国家旅游局局长 邵琪伟 二○○五年六月三日
法律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法律:

  • 下一篇法律:
  •   相关话题:
  • 什么是消费者?国家为什么要对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
  • 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 (4)
  • 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 (3)
  • 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 (2)
  • 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 (1)
  •   网友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本站部分内容由用户或网友提供 济宁之窗不承担由于内容的合法性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
    如果您认为侵犯了您的权益 请来电或来函告知 本站将立刻停止使用
    Copyright © 2002-2006 济宁之窗 All Rights Reserved.
    Tell:2283611 2283612 服务 web@jnzc.net
    经营许可证:鲁B2-20031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