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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1988年1月18日) 国办发〔1988〕4号   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7年12月4日)   近两年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已允许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业余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科技人员的业余兼职,发挥了现有科技队伍的潜力,促进了人才和知识的流动,推动了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总的情况是好的。 但是在如何处理本职和兼职的关系、合理分配劳动报酬以及维护单位、个人技术权益等方面也提出了新问题,需要明确具体政策界限。为了正确处理科技人员做好本职工作与业余兼职的关系,加强对业余兼职的组织和管理, 提高业余兼职的社会效益 , 保障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本职工作是科技人员的光荣职责。科研单位、设计单位、高等学校、学术团体、工厂企业的科技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以主人翁的精神履行本岗位的职责,完成本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利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工作。本岗位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的,业余兼职应当在本职工作时间以外进行;不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的,业余兼职应当在保证全面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进行。 二、 科技人员业余兼职可以由本单位安排,也可以由技术市场中介机构或者科技人员根据技术市场的情况,特别是广大乡镇企业的需要自行联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以决定科技人员暂不兼职:   (一)不认真做地本职工作或者不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的任务的;   (二)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机密,从事兼职活动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的;   (三)承担国家科技攻关或者本单位重要任务,在此期间兼职可能影响完成国家计划和本单位任务的;   (四)因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应当回避在该单位兼职的。 三、 科技人员进行业余兼职活动确需占用部分本职工作时间。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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