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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修订稿)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1978年12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84年4月25日国务院修订,1993年6月28日国务院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奖励发明,促进科学技术现代化,加速社会主义建设,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说的发明是一种重大的科学技术新成就,它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前人所没有的;   (2)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统一领导全国发明奖励工作。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负责领导本部门、本地区发明的申报、审查工作。 第四条 发明者(集体或个人)申报发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发明的名称;   (2)发明的详细内容;   (3)发明者;   (4)列为发明的理由;   (5)完成发明的时间;   (6)申报日期;   (7)申报单位及审查意见。 第五条 发明的报批程序如下:   (1)发明者申报发明,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同时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和国务院主管部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对收到申报的发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及国务院主管部门。   (3)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和各种学会均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厅、局推荐发明项目;全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各种学会可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推荐发明项目。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对收到申报的发明应及时组织审查,并将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评定奖励等级,报国家科委。   (5)国家科委设发明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发明项目,评定奖励等级,然后由国家科委核准授奖。   (6)国防专用发明的申报审批程序,由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国防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防科委、国防工办)另行规定;国防专用的发明经国防科委或国防工办审查、评定奖励等级,批准后,报国家科委核准授奖。 第六条 发明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四个等级,分别授予证书、奖章和奖金。   发明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家科委会同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七条 特别重大的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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