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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一九八二年三月十六日国务院颁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职工积极提合理化建议,努力进行技术革新,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职工(集体或个人)提出的有关改进生产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经过实验研究和实际应用,使某一单位的生产或工作取得显著效益的,均按本条例给予奖励。 第三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包括以下各类: (一) 工业产品、建筑结构的改进和质量的提高,生物品种的改良和发展,以及发展新产品。 (二) 工艺方法,试验、检验方法,栽培技术、植物保护技术,养殖技术,安全技术,医疗、卫生、劳动保护技术及物资储藏、养护、运输技术等的改进。 (三) 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 (四) 更有效地利用原料、材料、燃料、动力、设备及自然条件的技术措施。 (五) 设计、统计、计算技术及其他技术的改进。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励,应当贯彻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作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发给奖状和奖金。 第六条 被采用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的奖励,按年经济效果大小分为四等:  奖励等级      年经济效果     奖金     荣誉奖   一       一百万元以上  一千元至二千元    奖状   二       十万元以上   五百元至一千元    奖状   三       一万元以上   二百元至五百元    奖状   四       不满一万元    二百元以下     表扬   被采用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的年经济效果,从采用时起,按一年的经济效果计算。 第七条 对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消除公害污染等不能直接以经济效果计算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按其作用意义大小评定奖励等级。 第八条 集体完成项目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九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励,由采用单位审查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奖金由采用单位支付。生产单位支付的奖金计入生产成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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