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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和由递物品的管理办法》的批复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1992年7月7日发布,国函〔1992〕79号)   国务院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展区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发布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        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发展外向型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区为海关监管区,海关在开发区内依法执行监管任务。开发区与非开发区(指中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下同)之间设置封闭式的隔离设施。 第三条 开发区企业应持开发区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向海关登记备案。 第四条 进出开发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必须经由海关指定的通道进出。货物收发货人、物品所有人、运输工具负责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按规定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位,并交验有关单证,接受海关检查。 第五条 开发区进口的货物仅限在开发区内使用,未经批准,严禁向非开发区转让、销售。开发区生产的产品原则上应予出口。 第六条 国家禁止的进出口货物、物品不得运入、运出开发区。 第七条 开发区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帐簿和报表,定期列表报道海关核查。 第八条 海关对开展区内涉嫌走私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场所,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行检查。 第二章 对进出口货物及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开展区从境外进口的供开发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供开发区加工出口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装物科,转口货物,供开发区市场销售的消费类物资,以及在开发区加工运输出境的产品,免领进出口许可证。 第十条 开发区的进出口货物,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展区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二)开发区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生产及营业用燃料,数量合理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以及上述机器设备、车辆所需维修零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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