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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积极预防和及时、公正、妥善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各类事故(以下简称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但学校与末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学校职责)
学校应当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环境,教育和监督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保护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救、自护知识教育,教育学生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制度,并加强管理,积极预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危险。
第四条 (学生义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根据年龄和认知能力的不同,有避免和消除危险的相应义务。
第五条 (处理原则)
处理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在及时对受伤学生采取有效救治措施的基础上,遵循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进行,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帮助学校处理事故,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六条 (保险原则)
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和帮助学校参加相应的学校责任保险。
第二章 事故类型与责任归属
第七条(事故类型)
根据发生的原因,学生伤害事故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校意外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
第八条 (学校责任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疏忽或过失,末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疏忽与过失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有关的安全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 学校的门卫、防火、宿舍、公共设施等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末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 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有关的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四) 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对学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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