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济宁之窗 >> 法律频道 >> 中国法律 >> 行政法 >> 军事 >> 法律正文
   热门文章
 民商法典型案例
 刑法典型案例
 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无效民事行
 今年中考、高考考什么?
 扫一屋与扫天下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
 北京警民在什刹海冰面上救被遗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推荐文章
 2005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多选题汇
 对公款“挪而未用”应如何处理
 不予报销药费是否属于行政案件
 违法公证受害人能否提起行政诉
 城管执法 行政强制立法一碗水端
 男子用电线勒死女友后制造自杀
 第一枪未射中自动放弃本案是否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制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宪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已经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 鹏                           1988年7月18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制定本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民政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在抚恤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   (一)革命烈士;   (二)因公牺牲军人;   (三)病故军人。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第九条 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   (三)

[1] [2] [3] [4] 下一页  

法律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法律:

  • 下一篇法律: 没有了
  •   相关话题: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农村优待烈属 军属 残废军人暂行办法》
  •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安置分散回乡 特等 一等革命残废军人暂行办法》
  • 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
  •   网友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本站部分内容由用户或网友提供 济宁之窗不承担由于内容的合法性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
    如果您认为侵犯了您的权益 请来电或来函告知 本站将立刻停止使用
    Copyright © 2002-2006 济宁之窗 All Rights Reserved.
    Tell:2283611 2283612 服务 web@jnzc.net
    经营许可证:鲁B2-20031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