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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家计委等单位关于加强和改善民用工业为国防军工协作配套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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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九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和改善民用工业为国防军工协作配套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比执行。
关于加强和改善民用工业为国防军工协作
配套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九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
民用工业承担的国防军工协作配套任务(包括提供的原材料、配套产品、技术设备和直接交付部分的军事装备,以下同),是实现我国国防现代化任务的重要部分,也是国防军工部门完成军品科研、生产、建设计划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证。在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形势下,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民用工业为国防军工协作配套的管理工作,特就若干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计划管理问题
由于国防军工部门的科研、生产计划是国家指令性计划,所以民口相应承担的为国防军工协作配套任务, 一般应作为国家指令性计划 (具体项目目录由供需双方主管部门商定)。
根据简政放权的精神,民口为国防军工协作配套的科研、生产计划,按国防军工部门所提需要, 由主管的民用工业部门会同有关物资分配部门 (按照国家物资管理体制的分工)综合平衡后,由主管民用工业部门下达。
主管民用工业部门要会同有关省(区、市)对下达的军工协作配套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负责协调、处理出现的问题。
为保证军工协作配套计划的稳定性、准确性和连续性,有关民用工业部门除安排好年度计划外,要做好中、长期计划、逐步实行三年滚动计划。为此,军工部门和军队订贷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中长期计划,向民用工业部门提出三年的协作配套物资和装备的需要计划,作为民用工业部门制订计划的依据。
二、物资供应问题
继续实行目前按“零”字户头申请分配的办法,即:民用工业部门承担国防军工协作配套任务所需国家统配金属原材料和部管物资,由本部门“零”字户头向国家物资局和产品主管分配部门申请,按计划优先分配供应。
三、价格、税收问题
(一)关于价格。在国家对军品价格未作全面调整的情况下,对民用工业承担国防军工协作配套的专用原材料的专用配套设备的研制、生产发生亏损或利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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