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济宁之窗 >> 法律频道 >> 中国法律 >> 行政法 >> 军事 >> 法律正文
   热门文章
 民商法典型案例
 刑法典型案例
 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无效民事行
 今年中考、高考考什么?
 扫一屋与扫天下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
 北京警民在什刹海冰面上救被遗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推荐文章
 2005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多选题汇
 对公款“挪而未用”应如何处理
 不予报销药费是否属于行政案件
 违法公证受害人能否提起行政诉
 城管执法 行政强制立法一碗水端
 男子用电线勒死女友后制造自杀
 第一枪未射中自动放弃本案是否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制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宪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1990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设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军队的需要,保证训练落实,提高训练质量,促进训练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是全军军事训练的基本法规,适用于全军现役部队的军事训练。  第三条 军事训练是提高战斗力的根本途径,是军队履行职能的重要保证,全军必须把军事训练作为和平时期部队工作的中心。  第四条 军事训练必须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为军队建设服务,保持部队的高度集中统一,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第五条 军事训练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军事战略为依据,贯彻从实战需要出发,从难、从严训练,提高部队战斗力的方针。  第六条 军事训练的基本任务:研究军事理论,学习毛泽东军事思想,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新时期军队建设的论述,掌握军事知识和技能,演练现代作战的组织指挥和战法,培养顽强的战斗意志、优良的战斗作风和严格的组织纪律,全面提高官兵的军事素质和部队的整体作战能力。  第七条 组织指导军事训练必须遵循训战一致,教养一致,分类指导,正规系统,勤俭练兵,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八条 军事训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级负责制。   各参谋部是全军军事训练的主管机关。   各级司令部是本单位军事训练的主管机关。  第九条 组织领导军事训练是各级司令、政治、后勤、技术机关的共同职责和任务。各机关必须在军政首长领导下,以军事训练为中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工作,形成合力。               第二章 职责              第一节 首长职责  第十条 军事、政治首长是军事训练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其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领导部属贯彻执行中央军委的军事训练方针、原则和上级有关军事训练的指示、完成上级赋予的军事训练任务;   (二)协调军事训练与其它工作的关系,决定本级、下级有关军事训练的重要措施和其它事项,保证军事训练的落实;   (三)部署军事训练任务,审定军事训练计划,参加、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军事训练,保证军事训练的质量;   (四)领导、组织机关各部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法律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法律:

  • 下一篇法律:
  •   相关话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世界多极化和建立国际新秩序的联合声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关于自然保护交流与合作议定书及附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美利坚合众国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
  •   网友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本站部分内容由用户或网友提供 济宁之窗不承担由于内容的合法性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
    如果您认为侵犯了您的权益 请来电或来函告知 本站将立刻停止使用
    Copyright © 2002-2006 济宁之窗 All Rights Reserved.
    Tell:2283611 2283612 服务 web@jnzc.net
    经营许可证:鲁B2-20031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