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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1990年6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高度的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国家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军实施情况,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参战、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的基本内容: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三)执行军队的命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四)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   (五)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要求每个军人必须:   (一)一切行动听指挥;   (二)严守岗位,履行职责;   (三)爱护装备和公共财物;   (四)保守国家和军事秘密;   (五)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六)尊干爱兵,维护内部团结;   (七)拥政爱民,维护群众利益;   (八)军容严整,举止端庄;   (九)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十)缴获归公,不虐待俘虏。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全体军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允许有任何违反纪律的现象存在。  第五条 维护和巩固纪律,必须坚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正无私、赏罚严明,奖励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首长负有维护纪律的直接责任。首长要经常对部属进行理想、道德、法制和纪律教育,培养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首长必须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和维护纪律,实施奖惩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及时恰当,不徇私情。其失职行为,应当受到追究。  第七条 军人必须自觉维护纪律。当本人违反纪律被他人制止时,应当立即改正;当发现其他军人违反纪律时,应当加以规劝和制止;当发现他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挺身而出,采取合法手段坚决制止,事故后应当如实向上级报告,并对此负责。  第八条 除根据国家法律实施的奖惩项目外,非经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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