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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保护海底电缆规定的通知
来源:
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一九七三年五月三十日) 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飞跃发展,在我国没海地区、敷设了海底电缆。这些电缆对保证沿海岛屿部队的战备通信和党、 政、 军、民的通信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经常发现因舰、船锚泊,捕渔打捞等海上作业,对海底电缆造成人为的损坏,严重地影响了海底电缆和正常使用。 为确保电缆安全,保证通信顺畅,现颁发《保护海底电缆规定》。望结合各地情况,广泛宣传,认真贯彻执行。 保护海底电缆规定 (一)保护海底电缆是加强海防建设的重要措施。各舰艇部队、交通航运、水产打捞、海洋调查、沿海社队等有关部门,要经常教育所属人员明确保护海底电缆的重要意义,提高警惕,严防破坏。 (二)舰艇、商船、外轮等舰船锚泊,捕捞作业,要避开敷设有海底电缆的禁区抛锚(靠近码头的海缆登陆区可搞水面浮体标志)。海底勘察的码头建筑等大型工程要事先和当驻军领导机关联系,以便采取相应措施,妥善解决。 (三)船锚或捕捞工具,因意外钩到海底电缆时,应将电缆慢慢提到水面,取下船锚(或钩挂物),查其确无损伤后把电缆放进海中;电缆提不到水面时,不得将电缆拖断或砍断,必要时可放弃船锚(或钩挂物)。 (四)钩到或损伤电缆均要在该处做好水面浮体标志,并将位置和受损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领导机关,或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五)任何单位、船只和个人,不得擅自打捞、切断、撤收和盗窃海底电缆,否则以破坏论处。 海底电缆遭受损伤或破坏后,当地公安、武装部门应大力协助使用单位,迅速查清原因。如因工作失职或措施不当而造成损坏者,损坏单位应负责赔偿并对肇事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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