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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交通部颁布《机动车管理办法》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国经习字17号 交通部:   1959年8月20日交公运(59)潘字第107号报告阅悉。   同意你们拟订的“机动车管理办法”,并由你部公布,由各地交通和公安部门共同贯彻执行。至于驾驶员考试、车辆检验的标准和要求,车辆号牌、行车执照等式样,可由你部自行制定。   附:机动车管理办法                               国务院                            一九六0年一月十日                机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动车及其驾驶员的监督管理,保障行车安全,充分发挥运输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机动车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公社、个人与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学校(训练班)、保养修理单位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军用车辆的检验、核发牌照、保养修理和驾驶员的考试、核发执照、培训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均由军车主管部门自行规定办理。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领取的机动车号牌、行车执照或驾驶员执照,全国有效。 第四条 有机动车的部门、个人及驾驶员按照本办法申请办理各项业务手续时,应向车辆管理机关缴纳规定的手续费及有关牌照书表等工本费。 第五条 本办法由各地交通和公安部门贯彻执行。 第二章  车 辆 管 理           第一节 车辆的分类、检验与核发牌照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分类如下:   ⒈大型汽车: 载重量二吨与二吨以上的各种汽车;   ⒉小型汽车: 载重量二吨以下的各种汽车;   ⒊二轮机动车 (包括机器脚踏车及其他安装机器行驶的二轮车);   ⒋三轮机动车(包括三轮汽车、侧三轮机器脚踏车、后三轮机器脚踏车及其他安装机器行驶的三轮车);   ⒌拖拉机(包括轮式与履带式)。 第七条 有机动车的部门、个人申请领用号牌和行车执照时,应填写“机动车检验异动登记表”,送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审查。车辆管理机关检验车辆(新车可酌免检验)认为合格后,发给号牌和行车执照。 第八条 车辆检验的主要项目:   ⒈车体丈量:包括全车长度、宽度、高度、驾驶座位长度、车厢面积、栏板高度以及车辆轮距、轴距等。   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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