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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4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4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狱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监 第二节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五节 释放和安置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二节 警戒 第三节 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节 通信、会见 第五节 生活、卫生 第六节 奖惩 第七节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章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六章 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三条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 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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