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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发布日期】2004-12-30   【生效日期】2005-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 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当事人   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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