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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发布单位】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02-21   【生效日期】2005-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 2005年2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汽车供应商是指为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企业,包括汽车生产企业、汽车总经销商。   汽车品牌经销商是指经汽车供应商授权、按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销售和服务活动的企业。   汽车总经销商是指经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在境内建立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从事汽车分销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自产汽车的,应当建立完善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提高营销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汽车供应商应当制定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以下简称网络规划)。网络规划包括:经营预测、网点布局方案、网络建设进度及建店、软件和硬件、售后服务标准等。   第六条  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境内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也可授权境内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品牌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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