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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管理条例》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国务院令第443号 颁布日期:20050823   实施日期:200512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三章 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 第四章 直销活动 第五章 保证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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