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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发文机关: 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   法规文号: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2005年第23号令   颁布日期: 2005-11-01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9日商务部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工商总局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薄熙来              部长:周永康              局长:王众孚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直销员业务培训(以下简称直销培训)及考试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直销培训,是指直销企业对本企业拟招募的直销员和本企业的直销员进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直销基础知识等各种培训活动。   本办法所称直销员考试是指直销企业对本企业拟招募的直销员的考试。   第四条 直销企业向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直销员、直销培训员颁发《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   直销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将本企业上一个月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册,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备案。未经备案的人员,不得对直销员开展培训。直销培训员只能接受所属企业指派进行培训。   《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由直销企业按商务部制定的规范式样印制。   第五条 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直销培训员在进行直销培训活动时,应佩戴《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   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   第六条 直销培训内容以《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直销员道德规范、直销风险揭示以及营销方面的知识为主。   直销员考试应含有上款所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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