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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国发明电[1992]13号 1992年11月18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发布以后,我国耕地面积锐减的势头初步得到控制,耕地减少和净减少数,从一九八五年的160万公顷(2400万亩)和100万公顷(1500万亩),下降到一九九0年的46万多公顷(700万亩)和6万多公顷(100多万亩)。但是,近两年来,乱占、滥用耕地及违法用地、批地的现象又重新抬头,一九九一年全国净减少耕地又回升到23万多公顷(350万亩),预计今年将大大超过去年的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要占用部分耕地,但要坚决制止乱占、滥用的行为。否则,势必影响农业的发展,从而制约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为加强土地管理,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切实提高对保护耕地的认识。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现有人均耕地仅一点三亩。不少地区人均耕地已不足一亩,而且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随着人口的增加,人地矛盾将更加尖锐。如不重视土地管理工作,切实保护耕地,我国耕地问题就会象人口问题一样积重难返。因此,各级宣传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的紧缺程度和危机感。各级政府要把土地管理特别是保护耕地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保护耕地的关系,力求少占耕地,特别要严格控制占用高产粮田和菜地,牢固树立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观念,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绝不可只顾眼前利益,而牺牲子孙后代和中华民族发展强盛的长远利益。  二、严格依法审批土地。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国发[1989]49号)等法规、政策文件。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凡与《土地管理法》不一致的,要予以纠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越权审批土地,也不得将审批权层层下放,否则,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各地政府领导审批土地要坚持集体讨论、一支笔审批,由土地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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