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济宁之窗 >> 法律频道 >> 中国法律 >> 行政法 >> 国土资源 >> 法律正文
   热门文章
 民商法典型案例
 刑法典型案例
 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无效民事行
 今年中考、高考考什么?
 扫一屋与扫天下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
 北京警民在什刹海冰面上救被遗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推荐文章
 2005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多选题汇
 对公款“挪而未用”应如何处理
 不予报销药费是否属于行政案件
 违法公证受害人能否提起行政诉
 城管执法 行政强制立法一碗水端
 男子用电线勒死女友后制造自杀
 第一枪未射中自动放弃本案是否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制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98年修正)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8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法律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法律:

  • 下一篇法律:
  •   相关话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世界多极化和建立国际新秩序的联合声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关于自然保护交流与合作议定书及附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美利坚合众国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
  •   网友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本站部分内容由用户或网友提供 济宁之窗不承担由于内容的合法性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
    如果您认为侵犯了您的权益 请来电或来函告知 本站将立刻停止使用
    Copyright © 2002-2006 济宁之窗 All Rights Reserved.
    Tell:2283611 2283612 服务 web@jnzc.net
    经营许可证:鲁B2-20031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