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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机构改革办公室对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与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职能分工意见的通知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1990年5月19日)   国务院机构改革办公室《对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与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职能分工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对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与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职能分工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以及有关文件规定,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对土地管理职能进行分解的基础上,对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与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职能分工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土地政策、法规,统一管理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制订土地资源利用规划、计划和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规划、计划,统一审核、征用、划拨建设用地,统一查处土地权属纠纷,实施土地监察。土地管理部门不参与土地经营活动。   建设部主管城市建设工作,负责城市的规划管理、房政管理与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并根据城市规划实施城市土地开发利用管理。 二、关于城市规划与建设用地管理问题。城市规划管理和建设用地管理,都要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利用土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先由城市规划部门选址定点,并划出用地范围,再由土地管理部门实地界定用地范围,提出用地审查意见,报政府批准后执行。项目竣工验收时,由规划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对实际用地进行审核,认可后由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证。 三、关于城市综合开发与建设用地管理问题。城市综合开发用地,属于行政划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下达的用地指标审批。对符合城市规划、立项建设的街坊或小区,经一次性审定规划用地范围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分期划拨。属于有偿使用的,由开发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综合开发。 四、关于土地与房屋的权属管理问题。土地权属管理,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由建设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管理机构和具体管理办法,但要防止出现在土地与房屋权属管理和地籍、房籍资料上的脱节现象。 五、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问题。用地单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通过行政划拨和有偿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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