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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种证券换取商品,严禁倒卖各种票证。 第二十二条 没有县或县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证明,不准在集市行医、出卖药品。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以次顶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尺少秤。禁止使用和出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凡出售计量器具的应持有计量管理部门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集市上赌博、测字、算命。 第二十五条 严禁伤风败俗、腐朽野蛮、恐怖、摧残演员身心健康、败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卖艺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严禁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第三章 集市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乡集市场地,由各地人民政府纳入城镇建设规划,本着方便群众购销和不影响交通的原则,合理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要有计划地建设一些永久性的室内商场和有棚顶的商场。   要逐步建立和健全各种服务设施。城乡集市要普遍设立公平秤。   市场管理人员必须佩戴统一标志,遵守管理人员守则,做到文明管理,礼貌服务。 第二十八条 搞好城乡集市场地的卫生,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卫生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农村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 城乡集市农副产品的价格, 在国家政策、 法律允许范围内,由买卖双方议定。工业品按国家有关价格的规定出售。 第三十条 除国营商业、供销合作商业在集市上进行议购议销业务外,对进入集市交易的商品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少量的市场管理费。工业品、大牲畜费率按成交额计算不得超过1%,其它商品不得超过2%,并应规定合理的收费起点。   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交易所的部门和检疫部门可按国家规定收取手续费,其它任何单位不准在集市上巧立名目,乱收费用。由交易所收取成交手续费的,就不再收市场管理费。   市场管理费和交易所手续费的使用原则是,“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主要用于开展宣传活动、建设市场、提供服务设施、搞好场地卫生、开支服务人员工资福利费用及临时雇请的维持市场秩序人员的误工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一切应纳税的单位和个人, 都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并照章纳税。 第四章 对违章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违章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其中违反税法的由税务机关处理。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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