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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和证明。 第十一条 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和其他合作商业以及个体有证商贩可以按照批准的范围,在农村集市和城市指定的市场经营购销业务。 第十二条 国营商业在集市上议购议销农副产品,要按商业分工进行经营,议购议销价格可以有升有降,要照顾群众的正常调剂,不要与民争购。 第十三条 农民家庭副业产品和有证个体手工业者的产品,可以在集市出售;生产所需原料,允许在集市购买。 第十四条 国营、集体和有证个体饮食业、社队企业和各种经济联合体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在集市购买原料加工成品出售。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到集市采购农副产品;但严禁抬价抢购和转手贩卖。 第十六条  农村生产基层单位和农民个人在为生产服务的前提下,持基层行政单位证明,可以从外地购买大牲畜在本地出售。到集中产区采购,须经产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贩卖大牲畜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牲畜检疫等有关规定。   农民个人出售大牲畜,须持有基层行政单位的证明。个人从事大牲畜肉类经营的,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和卫生检疫部门的证明。 在经营活 动中, 不准收购、宰杀无出售证明的或有使役能力的大牲畜。 第十七条 农民在完成国家统购、超购、派购任务的前提下,可以从事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的贩卖活动。②   社队集体、农民个人或合伙可以进行长途贩运,从事常年和季节性贩运的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十八条 农村手艺匠人在集市做工,应持基层行政单位证明;出省的,应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领取临时许可证。 第十九条 上市商品要划行归市,参加集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到指定地点交易,不得在场外交易。 第二十条 下列物品不准上市出售: (一) 废旧有色金属、珠宝、玉器、金银及其制品、文物和国家规定不准上市的外货; (二) 粮票、布票等各种证券; (三) 迷信品、违禁品; (四) 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照片、歌片和录音带、录像带; (五) 有毒、 有害、 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食物,及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及其制品; (六) 麻醉药品、毒限剧药、伪劣药品以及化学农药; (七) 国务院和省、市、自治区规定不准上市出售的其它物品。 第二十一条 不准以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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