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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85号)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1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公布、1996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5号修订)同时废止。                               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八年四月七日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法人登记(包括公司登记,下同)中的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该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第七条 企业法人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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