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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  3  号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已于一九九○年八月九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局 长   刘敏学                          一九九○年八月十七日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一条 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行为”包括:   (一)倒卖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的;   (二)倒卖走私物品、特许减免税进口物品的;   (三)倒卖爆破器材、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放射性药品的;   (四)倒卖国家规定的专营或者专卖物资、物品的;   (五)非经营单位和个人倒卖重要生产资料或者紧俏耐用消费品的;   (六)经营单位就地转手倒卖重要生产资料或者紧俏耐用消费品的。 第三条 《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包括粮票、柴油票、汽油票等;“批件”包括国家主管部门有关物资调拨、分配、进出口的批文(件)以及物资供应指标、运输工具指标等;“执照”包括营业执照等。 第四条 《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倒卖经济合同”是指非法将经济合同文本作为标的物进行交易的行为;“利用经济合同骗买骗卖”是指以欺骗手段签订合同(协议),骗取财物的行为;“利用其他手段骗买骗卖”是指用预售、代购商品等名义骗取财物的行为。 第五条 《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推销”包括出售或者倒卖;“冒牌商品”是指假冒他人产品的产地、厂名或者代号的商品;“假商品”是指商品名称与商品质地不符,以假充真的商品;“劣质商品”是指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影响正常使用的商品。 第六条 《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非法出版物”是指未经国家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印制发行的图书、报刊、录音录像制品,以及经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和印刷(装订)厂委印、承印、翻录的属于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布的非法出版物目录所列的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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