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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审批条件若干解释的通知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4月2日联合发布了《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可联[2002]2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确保对其中有关审批要求的一致理解和准确实施,根据《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委对《办法》中的审批条件作如下解释,并对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做如下说明:   第一部分 关于设立认证机构   一、《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其从事认证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办公条件、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   (三)符合有关认证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四)法律法规及国家认监委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有关内容解释如下: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   (二)从事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要具有10名以上(含10名)专职国家注册审核员(其中至少5名是国家注册高级审核员)或同等的认证人员;   (三)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具有10名以上(含10名)专职国家注册检查员(其中至少5名是国家注册高级检查员)或同等的认证人员;   (四)对特殊情况,具体条件由国家认监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二、《办法》第十条(一)款规定:申请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解释如下:   申请设立认证机构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组织章程;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五)拟聘用的主要负责人、专职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聘用和应聘说明和专业资格证明(复印件),取得境外机构注册资格的审核员,还需取得中国国家认证人员培训认可委员会(CNAT)出具的等同注册资格确认文件;   (六)质量管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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