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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已经1994年5月10日国务院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九四年六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公安机关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适用本细则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安全法》所称的“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境外机构、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   “境外个人”包括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第四条 《国家安全法》所称的“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   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以下简称国家安全部)确认。  第五条 《国家安全法》所称的“敌对组织”,是指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   敌对组织由国家安全部或者公安部确认。  第六条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资助”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向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二)向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用于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第七条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勾结”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内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二)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三)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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