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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00年12月5日以MSC.98(73)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以下简称FSS规则)。与此同时,IMO还以MSC.99(73)号决议通过了对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第Ⅱ一2章的修正案。在通过此项修正案时,IMO海上安全委员会决定,FSS规则必须在上述修正案生效后于2002年7月1日生效。
按照安全公约规定的默认接受程序,该修正案已于2002年7月1日生效,因此,FSS规则也于同日生效。
根据安全公约上述修正案的规定,FSS规则为强制性规则。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该修正案通过之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该规则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FSS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修正案
第3章
船舶布置
1 在第3.7段的标题后插入以下文字:
“(第3.7.2.2段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2 第3.7.2段的原文字由下文取代:
“3.7.2.1 A型独立液舱船舶的货舱或屏蔽间处所应设有适合于在液货舱泄露或破裂时处理液货的排泄系统。其布置应能够将任何泄露的货物送回液货管系。
3.7.2.2 第3.7.2.1段中提及的装置应配有可拆卸的短管。”
3 第3.7.4段的原文字由下文取代:
“3.7.4 压载处所(包括用于压载管道的湿箱型龙骨)、燃油舱和气体安全处所可与机器处所内的泵连接。虽然有压载管道通过的干箱型龙骨也可与机器处所内的泵连接,但该连接要直接通向泵并且泵的排出口要直接通向舷外,在两条管线上不得设有能将箱型龙骨内的管线与服务于气体安全处所的管线相连的阀门或歧管。泵的通气口不应开向机器处所。”
第4章
货物抑制
4 用下文代替第4.8.3段的第3句:
“对于连接内层和外层船壳的结构构件,可使用平均温度来确定钢的等级。”
5 用下文取代第4.10.10.3.7段的第1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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