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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保证建设项目合格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属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符合验收要求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条 国防科工委负责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制订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有关规定,编制下达年度项目竣工验收计划,组织或委托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工作并办理有关批复文件。
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所属单位项目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档案的整理和准备工作,在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保、消防、人防和劳动安全卫生等同意验收使用的批复手续,在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建筑、安装)评定意见,并经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向国防科工委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全面检查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情况;
(二)全面考核项目的投资方向、内容、资产形成情况,能否满足研制生产要求;
(三)审查生产线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四)核查建筑安装工程及新增和改造设备仪器的数量及质量情况,检查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
(五)对项目建设效果作出全面评价。
第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国防科工委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包括批准的设计变更、方案或概算调整以及相关文件;
(三)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资料;
(四)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合同以及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五)国家颁布的现行施工和安装技术标准、规范;
(六)环保、消防、人防、劳动安全卫生和质量评定等单项验收文件;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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