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济宁之窗 >> 法律频道 >> 中国法律 >> 行政法 >> 国家安全 >> 法律正文
   热门文章
 民商法典型案例
 刑法典型案例
 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无效民事行
 今年中考、高考考什么?
 扫一屋与扫天下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
 北京警民在什刹海冰面上救被遗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推荐文章
 2005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多选题汇
 对公款“挪而未用”应如何处理
 不予报销药费是否属于行政案件
 违法公证受害人能否提起行政诉
 城管执法 行政强制立法一碗水端
 男子用电线勒死女友后制造自杀
 第一枪未射中自动放弃本案是否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制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宪法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保证有效地组织和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包括动员准备和动员实施。 在战时及平时特殊情况下,根据国防动员需要,国家有权依法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所拥有或者管理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设施、人员,进行统一组织和调用。 国家在和平时期进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增强动员潜力,保障战时及平时特殊情况下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需要。 第三条 一切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而遭受直接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依法享有获得补偿、抚恤的权利。 第四条 国家国防动员机构在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军区国防动员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区域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防动员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第五条 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全国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军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区域的有关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第六条 各级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人民武装动员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将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强动员潜力,支持和督促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国家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建造、购买、经营平战结合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在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有下列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法律录入:admin    责任编辑:falv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法律:

  • 下一篇法律:
  •   相关话题:
  • 关于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局和美利坚合众国运输部联邦航空局民用航空技术合作协议备忘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联邦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   网友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本站部分内容由用户或网友提供 济宁之窗不承担由于内容的合法性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
    如果您认为侵犯了您的权益 请来电或来函告知 本站将立刻停止使用
    Copyright © 2002-2006 济宁之窗 All Rights Reserved.
    Tell:2283611 2283612 服务 web@jnzc.net
    经营许可证:鲁B2-20031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