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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更新:2006-3-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2001条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

       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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