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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0月5日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5次会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决定》,为建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由六十名议员组成。临时立法会议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临时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临时立法会全体议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三条 临时立法会议员候选人必须符合下列资格: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资格;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四)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前款第(二)项所规定的资格是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资格。
第四条 临时立法会议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推选委员会”)提名并选举产生。有关的提名和选举工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主持。
第五条 临时立法会议员的候选人,由推选委员会委员从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符合资格的人中提名产生。每十名推选委员会委员可联合提名一位候选人,每名推选委员会委员参与联合提名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
参加联合提名的推选委员会委员和被提名为临时立法会议员候选人者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议员候选人提名表》,填表人须对所填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凡符合临时立法会议员候选人条件并愿意参选的人,经推选委员会委员提名,由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确认其资格后即可成为候选人。
第七条 临时立法会议员由推选委员会委员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推选委员会委员推选监票人负责监票。所投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总数,投票有效;所投选票多于投票人总数,投票无效 [1] [2]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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