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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国发〔20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务院                          二000年八月二十四日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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