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济宁之窗 >> 法律频道 >> 中国法律 >> 国家法 >> 国家机构 >> 法律正文
   热门文章
 民商法典型案例
 刑法典型案例
 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无效民事行
 今年中考、高考考什么?
 扫一屋与扫天下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
 北京警民在什刹海冰面上救被遗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推荐文章
 2005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多选题汇
 对公款“挪而未用”应如何处理
 不予报销药费是否属于行政案件
 违法公证受害人能否提起行政诉
 城管执法 行政强制立法一碗水端
 男子用电线勒死女友后制造自杀
 第一枪未射中自动放弃本案是否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制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宪法
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中医管理局的通知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1986年7月20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医工作,提高中医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地位,充分发挥中医中药防病治病的作用,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中医管理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中医管理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由卫生部代管。其主要任务是管理中医事业和中医人才培养等工作,继承发扬中医药学,为建设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卫生事业,提高我国人民的健康水平服务。 二、国家中医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拟定有关中医工作的条例、法规; (二)根据国家要求,编制中医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和建议中医事业经费与基建投资的分配使用; (三)管理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等机构,并在业务上指导西医机构内的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医药专业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标准和管理办法; (五)管理中医外事工作,开展国际中医药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 三、国家中医管理局编制八十人,下设必要的副司局级机构,行政后勤工作由卫生部统一管理。 四、国家中医管理局成立以后,计划、财政单列户头。   中医工作是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给予有力的支持,使我国中医事业尽快地发展起来,为增进人民健康作出更大贡献。
法律录入:admin    责任编辑:falv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法律:

  • 下一篇法律:
  •   相关话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美利坚合众国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和法兰西共和国邮电国务秘书处邮电合作议定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和缅甸联邦政府宗教事务部关于中国佛牙舍利到缅甸供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鹏正式访问白俄罗斯共和国联合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吴学谦同西班牙外交大臣弗朗西斯科·费尔南德斯·奥
  •   网友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本站部分内容由用户或网友提供 济宁之窗不承担由于内容的合法性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
    如果您认为侵犯了您的权益 请来电或来函告知 本站将立刻停止使用
    Copyright © 2002-2006 济宁之窗 All Rights Reserved.
    Tell:2283611 2283612 服务 web@jnzc.net
    经营许可证:鲁B2-20031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