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济宁之窗 >> 法律频道 >> 中国法律 >> 程序法 >> 司法程序 >> 法律正文
   热门文章
 民商法典型案例
 刑法典型案例
 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无效民事行
 今年中考、高考考什么?
 扫一屋与扫天下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
 北京警民在什刹海冰面上救被遗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推荐文章
 2005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多选题汇
 对公款“挪而未用”应如何处理
 不予报销药费是否属于行政案件
 违法公证受害人能否提起行政诉
 城管执法 行政强制立法一碗水端
 男子用电线勒死女友后制造自杀
 第一枪未射中自动放弃本案是否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制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性法规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1987年5月25日)   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于批准之日起的30日内,将法规文本、说明、备案报告等有关材料分别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各一式15份。 二、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有关文件应是铅印或打印的正式文本;不要以会议文件或文件汇编的撕页报送。 三、备案报告应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的印章。
法律录入:admin    责任编辑:falv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法律:

  • 下一篇法律:
  •   相关话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世界多极化和建立国际新秩序的联合声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关于自然保护交流与合作议定书及附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美利坚合众国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
  •   网友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本站部分内容由用户或网友提供 济宁之窗不承担由于内容的合法性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
    如果您认为侵犯了您的权益 请来电或来函告知 本站将立刻停止使用
    Copyright © 2002-2006 济宁之窗 All Rights Reserved.
    Tell:2283611 2283612 服务 web@jnzc.net
    经营许可证:鲁B2-20031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