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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司法考试(法理类)
来源:http://www.sfks.org.cn/ 点击: 更新:20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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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

3.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
(1)指引作用: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A.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
(A) 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
(B) 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B.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
(A) 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
(B) 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2)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教育作用: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预测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强制作用: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4.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设计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
(1)三个领域:
A. 社会经济生活
B. 政治生活
C. 思想文化领域。
(2)两个方向:
A. 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
B. 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5.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原因在于:
(1) 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
(2) 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 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第二节 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1.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2.具体而言,法的价值这一范畴包含如下意义:
(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它是由人对作为客体的法律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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