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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司法考试(法理类)
来源:http://www.sfks.org.cn/ 点击: 更新:20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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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因此,它们不仅是人的行为的准则,而且也是人的意识、观念的基础。

(二)法是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目前,国家形成法律有两种基本方式:
1.制定法律
2.通过国家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
国家认可有两种情况:
(1)国家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已有的不成文的零散的社会规范系统化、条文化,使其上升为法律;
(2)立法者在法律中承认已有的社会规范具有法的效力,但却未将其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定,而是交由司法机关灵活掌握,如有关“从习惯”、“按政策办”等规定。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法的普遍性的含义:
1.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
2.法的普遍性也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的普遍性,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近代以来的法律虽然与一定的国家紧密联系,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是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直的趋向。

(四)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可以进一步看出国家法律与自然法则的区别:
1.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意味着一定条件具备时,人们可以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必须做成或必须不做某种事。至于法律的要求对或不对,人们的选择正确与否,就是另外的一个问题了。
2.而自然法则则不是人们的选择问题,一定的条件具备,必然出现一定的结果。

(五)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1.没有保证手段的社会规范是不存在的。
2.法律就一般情况而言是一种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四、法的作用

1.唯物史观认为:
(1)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法在由社会所决定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2)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法律的作用与国家的地位和作用互为表里。
(3)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对社会作用的程度,法对社会所发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决定的。

2.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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