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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司法考试(法理类)
来源:http://www.sfks.org.cn/ 点击: 更新:20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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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
(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2)这种观点总体上看,不再将法律视为鼓励的、与社会脱节的想象,而是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

5.法的本质的展现过程,反映了法的本质的层次性:
(1)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
A.法的正式性体现在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
B.法的正式性还体现在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
C.法的正式性也体现在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

(2)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A.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
B.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由于国家形成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历史时期,因此,它必然反映阶级对立时期的阶级关系。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

(3)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
I 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分析社会的特点在于:
A.认为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
B.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
C.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
D.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
II 按照这种观点,国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所以,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对立统一的关系之中。

三、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法律与自然法则:
(1)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自然现象的存在与人的思维和行动无关,因此它不具有文化的意蕴。
(2)社会规范则是无数思维着的理性的个人行动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规范也是一种文化现象。

2.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
(1)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2)而习惯、道德、宗教、政党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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