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济宁之窗 >> 法律频道 >> 法制课堂 >> 诉讼文书 >> 法律正文
   热门文章
 民商法典型案例
 刑法典型案例
 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无效民事行
 今年中考、高考考什么?
 扫一屋与扫天下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
 北京警民在什刹海冰面上救被遗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推荐文章
 2005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多选题汇
 对公款“挪而未用”应如何处理
 不予报销药费是否属于行政案件
 违法公证受害人能否提起行政诉
 城管执法 行政强制立法一碗水端
 男子用电线勒死女友后制造自杀
 第一枪未射中自动放弃本案是否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制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宪法
复议申请书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说明:

复议申请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决定或裁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法律文书。其作用是使人民法院通过复议审查,维持正确的决定或裁定,变更错误的决定或裁定,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有关案件的审理得以公正、顺利进行。复议申请书的提出,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决定和裁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才可以提出复议申请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对人民法院关于申请回避的决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罚款或拘留的决定,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关于口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罚款和拘留的决定不停止执行;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复议申请书,向作出决定或裁定的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其中对回避决定及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而提出复议的,向作出决定、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书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正确的变更原决定或裁定,申请无理的予以驳回。

格式:

[1] [2] 下一页  

法律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法律:

  • 下一篇法律:
  •   相关话题:
  • 哪些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 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受两年时限限制吗?
  • 我能否申请民事赔偿?
  •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担保初步申请表
  •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担保确定性申请表
  •   网友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本站部分内容由用户或网友提供 济宁之窗不承担由于内容的合法性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
    如果您认为侵犯了您的权益 请来电或来函告知 本站将立刻停止使用
    Copyright © 2002-2006 济宁之窗 All Rights Reserved.
    Tell:2283611 2283612 服务 web@jnzc.net
    经营许可证:鲁B2-20031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