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中的“罢免或撤换”,即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制约行为,由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或党的委员会成员向党组织提出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的要求,有关党组织按程序受理并作出决定。
基层探索
“罢免或撤换”制度在一些地方已经进行了探索。
据杭州市委介绍,杭州市近日出台了党内监督制度“10+1”配套实施办法,其中《关于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的规定(试行)》就已经借鉴人大“罢免”经验,进行了党内领导干部罢免或撤换的尝试。
杭州市的这份文件规定,领导干部有下列10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不称职: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组织领导能力差,明显不能胜任现职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存在以权谋私、不廉洁问题,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缺乏事业心、责任感,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工作实绩差,因主观原因未完成任期目标,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疏于管理监督,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知情不管或对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力取得不正当利益制止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不称职问题的。
杭州市《关于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的规定(试行)》提出:“如果领导干部有不称职行为,市及各区、县(市)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和撤换其所在委员会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委员书面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后,有关党组织将安排专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有关党组织经过集体研究后,作出是否予以罢免或撤换的决定;在作出决定前,必须听取被要求罢免或撤换的委员、常委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提起罢免决定的,交由该委员、常委所在的全委会进行审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为有效,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今年9月,深圳市出台的《中共深圳市委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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