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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将在地方和纪检委员会层面实施罢免或撤换制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中央正在制定有关实施办法,将在各级地方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层面上率先启动罢免或撤换机制

  本报记者章轲发自北京“罢免”这一人民代表大会已有的民主制度和机制,即将引入我国执政党的党内民主建设,为启动党内“罢免或撤换”机制提供动力。  
  
  最新一期《瞭望》周刊载文称,中共中央正在制定有关实施办法,将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这个层面上率先正式启动罢免或撤换机制。
  
  作用重中之重落实难中又难

  据有关专家介绍,以往党内对领导干部的撤职、免职、调整工作岗位等问题的处理上,都是由上级或同级党组织对犯错误或不称职的干部作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督制约行为,自下而上的监督约束行为则相对缺乏。
  
  而“罢免”作为一种基本的民主监督机制和制度,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已经建立健全,而且实际运用的效果也比较好。
  
  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出台后备受海内外关注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提出,要在党内建立健全并实施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事项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等十项重要监督制度。
  
  这十项制度相辅相成,构成一个完整而有力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瞭望》文章称,十项制度中,“罢免和撤换”制度在作用上属重中之重,而在落实和执行上则属难中之难。
  
  今年6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吴官正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专题研讨班”上讲话时,谈到党员的权利,认为党员有“对党组织和其他党员进行监督的权利,可以批评和揭发检举违纪违法事实、要求处分违纪违法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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