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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已基本达成共识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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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宗 边  发布时间:2005-12-05 08:38:07       中国法院网讯   11月28日至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应邀率团到澳门访问。    黄松有本次率团赴澳,主要就《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进行首次磋商。    本次磋商,经过双方坦诚交换意见,内地与澳门特区代表就起草《安排》的主要原则、承认和执行判决的范围、“判决”的种类、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条件以及《安排》的溯及力等问题已基本达成共识,同时,双方均表示将尽快进行第二次磋商。    黄松有指出,本次磋商目的十分明确,即尽快在两地间建立起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执行机制,为两地居民、企业提供司法保障,以推动两地经济的进一步交往和繁荣,在司法领域真正落实“一国两制”方针。两地司法协助应当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求同存异,在“一国两制”下,不同法域的协助应当比国与国之间的合作更为高效、便捷。虽然两地法律制度的设置尚存差异,法律概念有不同之处,但只要双方共同努力,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发挥聪明才智,在两地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就会找到最佳结合点。黄松有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内地与澳门特区的司法协助工作,积极推动、把握两地磋商的进程。2001年8月15日,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澳门基本法第93条规定,签署了关于两地司法协助的第一个文件,即《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及调取证据的安排》。通过双方认真、坦诚的协商,《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定会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    黄松有访澳期间,拜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何厚铧,并与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终审法院院长岑浩辉、检察院检察长何超明、保安司司长张国华、廉政公署副专员陈锡豪等就两地如何进一步开展司法协助与交流进行了工作会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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