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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居民身份证法》于2004年元旦开始实施。与原来的《居民身份证条例》相比,新法更加注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方便公民办事。
一、在身份证的发放范围方面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领取公民身份证。此外,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回内地定居的台湾居民及在中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属于公民身份证的发证范围。不满16岁可申领身份证;军人有了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法》第2条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九条规定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加强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身份证法》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第六条规定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法律规定: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此外,法律还规定,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三、何种情况下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
新《身份证法》第十四条对公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作出明确规定公民当进行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如参加全国性统一考试、参与诉讼活[1] [2]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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